一、涪陵公租房在哪里
1.巨柳新村、杨树新村、两江名品、大华公寓公租房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9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公共能耗费现行标准为5元/月/套;
2.华墨公寓、南滨公寓、兴涪公寓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均为1.3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公共能耗费现行标准均为5元/月/套;
3.江东新村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均为0.7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公共能耗费现行标准均为5元/月/套;
4.董家湾杨家坡、人民西路88号、静怡苑公租房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执行。以上费用均由承租人向所属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缴纳。
二、涪陵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2.在本区无住房(无私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5.能提供保证人。
备注: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②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③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房、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④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二)下列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批准后可优先配租: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3.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一、二级残疾人。
5.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
三、涪陵公租房申请地点
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64号1号楼,原区政府隔壁,涪州大酒店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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